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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1执恢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王忠文、刘生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忠文,刘生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1执恢166号申请执行人王忠文,男,1958年3月17日生,赣州市赣县区人,家住赣州市赣县区。被执行人刘生光,男,1972年7月5日生,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忠文与被执行人刘生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标的额本金55万元、逾期利息和诉讼费,被执行人刘生光未履行法律义务。2017年7月24日,申请执行人王忠文向本院提出被执行人刘生光暂无执行能力,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忠文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王忠文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刘生光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忠文自接到本裁定之日起二年内再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剑东审判员  刘君琦审判员  肖 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 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