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民初2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杜庆海与四川旌阳西南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庆海,四川旌阳西南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民初2450号原告:杜庆海,男,196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慧民,四川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旌阳西南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工业集中发展区二环路以西、二十九支渠以南。法定代表人:张子斌,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乐,男,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家福,四川明炬(什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杜庆海与被告四川旌阳西南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杜庆海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杜庆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庆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征收1135元,由原告杜庆海负担。审 判 员 林小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温 怡书 记 员 刘晓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