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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民初2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杜庆海与四川旌阳西南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庆海,四川旌阳西南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民初2450号原告:杜庆海,男,196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慧民,四川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旌阳西南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工业集中发展区二环路以西、二十九支渠以南。法定代表人:张子斌,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乐,男,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家福,四川明炬(什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杜庆海与被告四川旌阳西南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杜庆海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杜庆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庆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征收1135元,由原告杜庆海负担。审 判 员 林小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温 怡书 记 员 刘晓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