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03执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侯某某与被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3执386号申请执行人侯某某,男。被执行人张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依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本院暂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 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凌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