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22民初1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成都鸿博物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其林物业服务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鸿博物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李其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2民初1607号原告:成都鸿博物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抚琴小区抚琴街南三巷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6743129833。法定代表人:袁晓虹,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桂琼,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李其林,男,198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乐至县。原告成都鸿博物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其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鸿博物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鸿博物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