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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6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2017)湘1226民初375号刘秋梅诉田达清离婚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秋梅,田达清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6民初375号原告:刘秋梅,女,苗族,1988年9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家贵,麻阳苗族自治县方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达清,男,苗族,1975年11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原告刘秋梅与被告田达清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刘秋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秋梅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江小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代理书记员  陈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