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2民初4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某与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4295号原告:王某,男,1967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向丽,江苏金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戚某,女,196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原告王某诉被告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王某负担。审判员 王帅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寒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