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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9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9101江苏中瀛涂料有限公司与昆山奥世盟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中瀛涂料有限公司,昆山奥世盟塑胶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9101号原告:江苏中瀛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千灯镇中瀛路8号。法定代表人:王炳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华,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燕青,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奥世盟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优比路367-2-21号。原告江苏中瀛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奥世盟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江苏中瀛涂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中瀛涂料有限公司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中瀛涂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96元,减半收取1048元,财产保全费930元,合计1978元,由原告江苏中瀛涂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富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沈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