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94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大良支行与梁锐斌、梁桂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大良支行,梁锐斌,梁桂芳,梁础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9464号之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大良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鉴海南路18号。负责人:黎建军。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日琪,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锐斌,男,198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被告:梁桂芳,女,196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梁础景,男,196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大良支行诉被告梁锐斌、梁桂芳、梁础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大良支行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大良支行自愿撤回对被告梁锐斌、梁桂芳、梁础景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和损害他人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大良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06.51元,财产保全费985.20元,共计2091.7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大良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成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卢致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