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7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孙某1与孙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1,孙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7333号原告:孙某1,男,2001年3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理人:张燕(系原告孙某1之母亲),住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古楼村***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东,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2,男,1974年6月16日生,汉族。原告孙某1诉被告孙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孙2下落不明,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黄美华审 判 员 陆 贤人民陪审员 王明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灵杰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