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5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黄某与汤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汤某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5532号原告:黄某,男,196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朝军,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颐嘉,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汤某,女,193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原告黄某与被告汤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黄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常伊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小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