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3民初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陈银铿与郑先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银铿,郑先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3民初822号原告:陈银铿,男,196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万昌,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先求,男,197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分公司,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南路9号。负责人:陈文生。原告陈银铿与被告郑先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银铿撤诉。案件受理费6814元,减半收取3407元,由原告陈银铿负担。审 判 长 张春花人民陪审员 苏俊中人民陪审员 林小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