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刑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祖建朋、李明开设赌场、诬告陷害、聚众斗殴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祖建朋,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4刑初326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祖建朋,男,1986年8月20日出生于天津市武清区,汉族,群众,小学文化,农民,住武清区。有前科,曾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12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2年6月15日释放。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4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1月2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武清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明,男,1996年9月1日出生于天津市武清区,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农民,住武清区。有前科,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6年8月27日释放。现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2月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武清区看守所。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武检公诉刑诉[2017]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祖建朋犯开设赌场、诬告陷害、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李明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德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祖建朋、李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祖建朋于2015年10月至11月19日期间,在天津市武清区曹子里镇汶水园小区南门台球娱乐厅内摆放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共计5组40台,供他人进行赌博。2015年11月19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收缴赌资人民币10000余元。经天津市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机认定中心认定,在台球娱乐厅内查获的5组40台游戏机具备赌博功能。案发后,游戏机及赌资均被公安机关收缴。被告人祖建朋于2015年12月2日主动到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曹子里派出所投案,为减轻自己开设赌场的法律责任,谎称是其与康某某合伙经营,并且开设赌场的赌博机和资金均由康某某提供,致使康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直至2月5日康某某才被释放。被告人祖建朋、李明于2016年9月22日16时许,在“胖子”的纠集下伙同多名男子,在天津市武清区杨村街道办事处金鼎商厦附近,为抢占私自销售汽油市场,采用暴力手段,使用片砍、军工铲等工具将臧某、齐某打伤。经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臧某的损伤程度分别构成轻伤二级,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被告人祖建朋后被抓获,被告人李明于2016年12月4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参与聚众斗殴的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祖建朋的亲属与被害人臧某、齐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同时,被害人臧某、齐某表示放弃追究被告人祖建朋等人的法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祖建朋、李明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天津市公安局赌博游戏机认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收缴物品清单、照片、协议书、收条、申请书、前科材料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明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祖建朋、李明在他人纠集下为逞强争霸伙同多人对被害人进行殴打,造成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且属持械聚众斗殴;被告人祖建朋以营利为目的,在自己经营的台球娱乐厅内摆放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共计5组40台,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祖建朋为减轻自己开设赌场的法律责任,捏造其与康怀渊合伙经营,并且开设赌场的赌博机和资金均由康怀渊提供的事实,致使康怀渊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数日,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公诉机关对二被告人犯罪的指控成立,要求适用法律条款的意见是正确的,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祖建朋、李明在聚众斗殴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均应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明犯罪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参与聚众斗殴的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祖建朋在开庭审理中能够自愿认罪,且案发后能够积极赔偿聚众斗殴犯罪中二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二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明能够得到聚众斗殴犯罪中二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祖建朋、李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祖建朋犯开设赌场、诬告陷害、聚众斗殴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综上,被告人祖建朋、李明犯聚众斗殴罪的法定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因二被告人具有减轻处罚情节,故应对二被告人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被告人祖建朋犯开设赌场罪的法定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祖建朋犯诬告陷害罪的法定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公诉人综合本案情况发表的建议对被告人祖建朋、李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的量刑意见,因量刑较重,故不予采纳;对被告人祖建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因主刑较轻,故不予采纳;对被告人祖建朋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及良好的社会风尚,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祖建朋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李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四日起至二〇一九年十月三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孙盛国审 判 员 李宗莲人民陪审员 贺文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卫东速 录 员 刘春秀附判决所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