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8民初1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阎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阎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8民初1364号原告:阎某。被告:冯某。原告阎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王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阎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高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