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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8民初1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阎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阎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8民初1364号原告:阎某。被告:冯某。原告阎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王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阎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高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