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民终1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马军克、漯河市召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军克,漯河市召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民终13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军克,男,汉族,1966年4月1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舞阳县,现住漯河市郾城区。委托代理人:和芳,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亚,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漯河市召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漯河市湘江路东段。法定代表人:鹿运杰,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俊强,该社职工。上诉人马军克因与被上诉人漯河市召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17)豫1104民初7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军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芳、刘亚、被上诉人漯河市召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强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召陵区人民法院(2017)豫1104民初76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马军克预交的761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曹光辉审判员 马甲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