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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民辖终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云南砉红石材开发有限公司、弥勒市远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云南砉红石材开发有限公司,弥勒市远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民辖终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砉红石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弥勒市弥阳镇弥西哨村口。法定代表人:丁勇云,职务: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弥勒市远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弥勒市弥阳镇中山路和谐家园*幢**号商铺*楼。法定代表人:李林,职务:总经理。上诉人云南砉红石材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弥勒市远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2017)云2504民初8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云南砉红石材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裁定驳回了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人认为:1、本案的案情比较复杂;2、双方当事人都属于有社会影响力的大企业,本案影响较大;3、本案的争议标的额较大。故本案的管辖法院应当为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红河州中级人民���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规定:“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内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的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弥勒市,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下,不属于云南省所辖的中级人民法院即本院管辖的案件范围,也不符合“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的情形,故弥勒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玉琼审判员  何为芬审判员  张 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丁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