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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执1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李豹、于晓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豹,于晓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1491号申请执行人李豹,男,1984年5月5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于晓辉,女,1978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豹与被执行人于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15000元,被执行人履行15000元,现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1077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125元由被执行人于晓辉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张明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林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