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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02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南珠支行、黄霞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南珠支行,黄霞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02执2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南珠支行,住所地北海市北部湾中路19号。法定代表人:吴浩,行长。被执行人:黄霞英,女,汉族,1976年9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南珠支行与被执行人黄霞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海民一初字第152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496246.22元及利息,支付律师费23000元和案件受理费、公告费9442元及承担本案的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有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划被执行人黄霞英名下价值人民币570000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本裁定自登记在先的查封、扣押、冻结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海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温振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