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02民初2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宋遵粹与卢伟、赵立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遵粹,卢伟,赵立峰,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2269号原告:宋遵粹,女,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澎,山东鲁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会君,山东鲁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卢伟,男,198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告:赵立峰,男,198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伟,男,198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12021987********,住莱芜市莱城羊里镇仪封街西街***号。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长勺北路171号。负责人:王黎萍。原告宋遵粹与被告赵立峰、卢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宋遵粹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遵粹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遵粹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遵粹负担。审判员 张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