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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622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柔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班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班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柔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班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青2622刑初6号公诉机关班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柔某,男,藏族,1980年3月28日出生,识藏文,青海省班玛县知钦乡知钦牧委会第二合作社牧民,住该社。2016年8月7日被告人柔某因盗窃向公安机关投案,同年8月9日因病被班玛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期间因被告人柔某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17年6月13日被班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依法逮捕,2017年7月12日由班玛县人民法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班玛县人民检察院以班检刑诉字(2017)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柔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班玛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淑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柔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班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30日,被告人柔某和木某某(已判刑)在班玛县知钦乡知钦牧委会子麦滩盗窃2头牦牛,两人将盗窃的牦牛赶至龙滩附近栓在灌木林后离开,并于天黑时开着川U884**长安小货车前往龙滩准备将盗窃所得牦牛装车,被当地群众和知钦派出所民警发现后,两人弃车逃离现场。经果洛州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2头牦牛价值52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柔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柔某供述、果洛州物价鉴定中心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现场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柔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柔某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予以酌情考虑。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柔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果洛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南 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绿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