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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民初5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安徽诚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丽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诚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丽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5617号原告:安徽诚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滨湖新区长沙路庐州大道交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8925998H。法定代表人:凌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俊,安徽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丽丽,女,汉族,1978年5月18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安徽诚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丽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安徽诚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安徽诚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安徽诚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刘丽丽的起诉。案件受理148元,减半收取74元,由安徽诚和物业服务有限公负担。审判员  阮怀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 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