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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3刑初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赵玖红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玖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303刑初480号公诉机关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玖红,女,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住遵义市汇川区。因本案,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1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韦旭,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汇检公诉刑诉(2017)4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玖红犯开设赌场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以来,被告人赵玖红在汇川区南京路综合市场旁租用门面开设赌场,发放筹码给赌博人员进行赌博,自己从中抽头营利。2017年4月13日晚上10时许,公安民警在赵玖红开设的赌场内将参与赌博的杨某、孟某、邓某、葛某、祝某、何某、朱某、杜兴柳、雷某和赵玖红、赌场服务人员苏某当场查获。赵玖红自该赌场开设以来,抽头获利6万余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玖红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供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至八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认定的证据有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辩解、证人证言、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刑事照片、扣押在案的物证麻将、麻将机、筹码牌、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玖红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认罪、悔罪。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开设赌场的行为有别于其他开设赌场的行为,规模较小;2、系初犯,法律意识淡薄;3、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综上,建议对赵玖红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玖红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玖红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审理中认罪态度好,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玖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麻将机三台、麻将六副、筹码牌14张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冯晶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梅寒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