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6执恢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银川市威尔信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夏银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银川市威尔信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宁夏银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6执恢31号申请执行人:银川市威尔信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李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晓卫,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夏银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康永贵,该公司董事长。担保人:康亮,男,1984年5月1日出生,汉族,系康永贵之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民商初字第235号民事调解,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银川市威尔信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到期货款120万元,逾期违约金513823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3236.5元,承担执行费19671元,合计1746730.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对担保人康亮名下所有的小型越野客车一辆进行评估。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宁夏昊驰旧机动车司法鉴定所对该车辆价值进行了评估,作出宁昊司鉴评字[2017]第13号车辆鉴定评估意见书,该车辆的评估价值为32564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第四百八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担保人康亮名下所有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军审 判 员 秦慧超代理审判员 路 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翟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