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执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455曹红辉与姚辉、昆山华恒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红辉,姚辉,昆山华恒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1执455号申请执行人曹红辉,男,1964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执行人姚辉,男,1964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执行人昆山华恒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吴淞江工业园区(西区)312国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737514472。法定代表人姚辉,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曹红辉与被执行人姚辉、昆山华恒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6)苏0681民初68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姚辉应给付曹红辉570000元,分别于2017年1月25日前给付285000元,余款285000元应于2017年6月30日给付;昆山华恒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应对姚辉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各金融机构、启东市房地产交易监理所、启东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除扣划了被执行人姚辉名下银行存款27144.93元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此案暂缓执行。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6)苏0681民初68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员 王 辉审判员 李兴冲审判员 刘东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