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4民初2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市支行与马田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市支行,马田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4民初270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市支行。住所地:安丘市兴安路与和平东路交叉路口西北角。负责人:马新福,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玉红,山东国宗(安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田田,女,199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市支行与被告马田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市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玉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田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市支行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9612.71元及逾期利息10814.77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5月26日),合计270427.48元,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24日,原告与高超生、马田田签订《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同意向高超生、马田田发放个人购置房屋贷款,被告把位于安丘市舜天花园XX室、所有人为高超生、马田田所有,房屋所有权证号:安丘房权证字第××号、安丘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建筑面积88.21平方米的房屋抵押给原告,自2015年3月24日至2035年3月24日。2015年3月25日,被告向原告贷款270000元,期限240个月,等额本息还款法,第18个月(2016年9月25日)开始逾期。截止到2017年5月26日尚有本金259612.71元及逾期利息10814.77元未还;根据借款合同第十一条之规定,如被告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原告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罚息,且有权提前收回未到期的借款。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如所请。被告马田田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24日,原告与马田田、高超生签订了《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一份,约定由二人向原告借款270000元,借款用途为购房,购买坐落于安丘市舜天花园XX室的房屋,建筑面积88.21平方米;贷款期限240个月,自2015年3月24日至2035年3月24日;贷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人民币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10%;贷款归还采取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为及时偿还本息,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账户(户名高超生,账号:60×××87)作为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指定扣款账户;若被告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原告有权宣布已经发放的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或部分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补偿金及其他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5年3月25日将贷款发放至双方合同约定的账户。上述借款合同同时约定了借款抵押担保条款,抵押物为高超生、马田田共同所有的安丘市舜天花园XX室,房屋所有权证为:安丘房权证字第××号、安丘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他项权利证号为:安丘房他证城区字第00445**号。之后,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2017年6月7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另查明:高超生在原告起诉时已经死亡,其民事主体资格消失。本院认为,高超生、马田田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59612.71元及利息,有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因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被告提前还款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高超生、马田田以其共同所有的房屋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程序合法。被告马田田作为高超生的妻子,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高超生死亡后,马田田作为其法定继承人,原告要求其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被告马田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当庭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对证据的分析认定和对案件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马田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市支行借款本金259612.71元及逾期利息10814.77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5月26日),并自2017年5月27日起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付利息至本院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56元,减半收取2678元,保全费2020元,共计4698元,由被告马田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丽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