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民初2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代长霞、代长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代长霞,代长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2923号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泌阳县花园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张校争,任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磊,男,198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住泌阳县,系所在单位推荐。被告:代长霞,女,197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告:代长来,男,197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代长霞、代长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会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艳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