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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22民初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王小兰与石艳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兰,石艳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22民初599号原告:王小兰,女,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上栗县人,职员,住址湖南省浏阳市。被告:石艳林,女,198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上栗县人,职员,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醴陵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兰与被告石艳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兰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兰撤回对被告石艳林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小兰承担。审判员  龙用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