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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2执异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关于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左权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陈红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左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左权分公司,左权县农户自立服务社,陈红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2执异23号申请人: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左权分公司,住所地左权县城万寿西街银鑫嘉苑4号楼101商铺。负责人:韩彦飞,任经理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海军,系该公司督导。申请执行人:左权县农户自立服务社(已注销),住所地左权县城北大街71号。原法定代表人:刘东文,任主任职务。被执行人:陈红波,男,汉族,1978年4月15日生,现住左权县。申请人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左权分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变更该公司为左权县农户自立服务社��陈红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2017年7月24日申请人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左权分公司以该公司漏列执行当事人张霞、张强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申请,是对该公司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左权分公司撤回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豫山审判员  赵德华审判员  柳天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 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