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4执1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余晨与宁波味之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晨,宁波味之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4执1314号申请执行人:余晨,男,汉族,1987年12月28日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宁波味之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环湖北路嘉悦生活广场1-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819KEXX。法定代表人:陈辉辉,该公司负责人。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16)皖0504民初39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宁波味之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名下的支付宝账户存款33146.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存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