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6执1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吴清皇贩卖毒品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清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96执102号之一被执行人:吴清皇,男,196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原住海口市大致坡镇。现在海南省新成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吴清皇因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琼刑终142号刑事判决,该判决第三项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清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执行对被执行人吴清皇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案。执行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吴清皇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180元,并已上缴国库,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吴清皇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雪茹审 判 员 李达光审 判 员 王海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XX明书 记 员 许 东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