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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2民初2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冯安祥与利川市泽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安祥,利川市泽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2民初2602号原告冯安祥,男,生于1965年10月28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户籍地利川市。委托代理人胡涛,湖北利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男,曾用名陈欢,男,生于1985年10月17日,土家族,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住利川市。被告利川市泽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南湖里居委会二组利北路336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22802077029290L。法定代表人陈醉,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安祥诉被告陈男、利川市泽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安祥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安祥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安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00元,减半收取90.50元,由原告冯安祥承担。审判员  郑兴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瞿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