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21民初2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岳凤来与刘春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凤来,刘春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1民初2725号原告:岳凤来,农民。被告:刘春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岳凤来诉被告刘春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岳凤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邮寄费80.00元,由原告岳凤来承担。审判员 张岐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天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