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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1执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宝亮与被执行人宁继红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亮,宁继红,王某某,王贵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1执346号原告宝亮,女,1974年2月23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被告宁继红,女,198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河北省诼州市。被告王某某,男,2013年5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诼州市。法定代理人宁继红,女,198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河北省诼州市。被执行人王某某,女,2004年10月28日出生,蒙古族,学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法定代理人张淑娟,女,1978年7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执行人王贵良,男,83岁,汉族,无如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满洲里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的(2015)满民初字第8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费550元,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协议,被执行人同意以被继承人王海兵名下的满洲里市南区东铁128号房屋拆迁款向申请执行人支付58000元,因执行费由申请执行人支付,故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585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该拆迁款的冻结,从该拆迁款中向申请执行人宝亮支付585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 斌审判员 张兆鹏审判员 安伟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所全兴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