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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4民初1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原告崔某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4民初1482号原告:崔某,男,汉族,无业,住喀左县大城子镇。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怀宁路1639号平安大厦10楼。法定代表人:张进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邢仲恩,辽宁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审判员  孟斯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