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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1执15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金堂县广兴镇广严寺社区、2、3、5组与庄传义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堂县广兴镇广严寺社区1组,金堂县广兴镇广严寺社区2组,金堂县广兴镇广严寺社区3组,金堂县广兴镇广严寺社区5组,庄传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1执1531号之一(2016)川0121执1532号之一(2016)川0121执1533号之一(2016)川0121执15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金堂县广兴镇广严寺社区1组,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广兴镇广严寺社区。负责人:叶仁贵,组长。申请执行人:金堂县广兴镇广严寺社区2组,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广兴镇广严寺社区。负责人:刁隆德,组长。申请执行人:金堂县广兴镇广严寺社区3组,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广兴镇广严寺社区。负责人:刁承青,组长。申请执行人:金堂县广兴镇广严寺社区5组,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广兴镇广严寺社区。负责人:刁继德,组长。被执行人:庄传义,男,196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6月29日作出的(2016)川01民终2752、2753、2754、275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庄传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分别向申请执行人金堂县广兴镇光严寺社区1、2、3、5组支付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费18240元、7536元、66540元、24684元,支付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1395元、执行费139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庄传义的银行存款在140000元限额内予以划拨。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