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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1民初3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孙冲与天津市和平区老船吧烧烤店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冲,天津市和平区老船吧烧烤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1民初3808号原告:孙冲,男,199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立芳,天津言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和平区老船吧烧烤店,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155号博联大厦301号。法定代表人:范亚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冲与被告天津市和平区老船吧烧烤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冲撤诉。本案诉讼受理费5元,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高汐滢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