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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执1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兰英、袁金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兰英,袁金秀,易旺生,易团,易新,刘仁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1896号申请执行人:陈兰英(系死者易军牙母亲),女,194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袁金秀(系死者易军牙妻子),女,1973年8月8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农民,住宜春市袁州区,申请执行人:易旺生(系死者易军牙儿子),男,200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易团(系死者易军牙女儿),女,200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学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易新(系死者易军牙女儿),女,199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仁生,男,195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金秀、易新、易团、易旺生、陈兰英与被执行人刘仁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902民初335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仁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仁生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仁生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在有关单位的收入287808.49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王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周 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