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5行审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固始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固始县汇金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固始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固始县汇金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525行审132号申请执行人固始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固始县。法定代表人王志忠,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固始县汇金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始县。法定代表人陶平洋,男,1972年12月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固始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对固始县汇金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固工商案处字〔2016〕第30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处罚决定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被申请执行人固始县汇金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7日注册成立,其经营范围为软件设计与研发、技术推广服务;企业策划、会计咨询、经济贸易咨询、会议及展览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固始县汇金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后并未从事核准登记的相关经营项目,而是在公司经营场所设置宣传牌,置备“汇金益”、互联网金融产品和理财产品宣传资料,向用户宣传、推介“汇金益”借贷产品和理财产品。2016年1月19日,固始县汇金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按广东汇金益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规定流程为一名借款人办理了一笔互联网借贷业务,借款金额为300000元。固始县汇金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从事P2P网贷中介业务,对于实际发生的登记事项变化其并未申请变更登记。2016年1月19日,固始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固始县汇金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擅自改变登记事项行为下达了“固工商责改字(2016)007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五日内到公司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2016年3月6日,固始县汇金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固始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关于固始县汇金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运作和李昕借款的情况说明》,陈述其已按监管部门要求严格执行相关政策,公司最近主要从事员工培训工作。至2016年8月26日,固始县汇金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办理变更登记,但仍在按照广东汇金益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P2P网贷流程从事网络借贷产品宣传、客户资料上传、贷后跟踪等业务。2016年10月26日,固始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第三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申请执行人固始县汇金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80000元整。固始县汇金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5月11日,固始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固始县汇金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催告书,固始县汇金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仍未履行义务。本院认为,固始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固始县汇金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固工商案处字〔2016〕第304号),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固始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固工商案处字〔2016〕第3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如新审判员 孟凡吾审判员 曹阳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