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苏0722执恢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东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王丽芹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王丽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8)苏0722执恢193号申请执行人东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东海县晶都大道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大楼。法定代表人吕伟。被执行人王丽芹,女,1988年3月5日生,汉族,住东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海县卫生和王丽芹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18日向我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8)苏0722执恢1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清审判员 刘根尚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舒冬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