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91民初1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秦皇岛市合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冯东、刘瑞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市合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冯东,刘瑞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91民初1405号原告:秦皇岛市合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晓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冯东,男,198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开发区。被告:刘瑞玲,女,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开发区。原告秦皇岛市合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冯东、刘瑞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秦皇岛市合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冯东、刘瑞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皇岛市合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皇岛市合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