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81民初2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王海民与杨校军、杨战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民,杨校军,杨战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81民初2467号原告:王海民,男,1960年5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偃师市。被告:杨校军,男,1966年6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偃师市。被告:杨战奎,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偃师市。原告王海民诉被告杨校军、杨战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2017年7月24日原告王海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海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民撤回起诉。审 判 员 杨攀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李梅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