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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81民初2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王海民与杨校军、杨战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民,杨校军,杨战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81民初2467号原告:王海民,男,1960年5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偃师市。被告:杨校军,男,1966年6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偃师市。被告:杨战奎,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偃师市。原告王海民诉被告杨校军、杨战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2017年7月24日原告王海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海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民撤回起诉。审 判 员 杨攀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李梅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