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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民初2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青芳与徐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青芳,徐林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3民初2565号原告:黄青芳,女,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委托代理人:林立军,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琼琼,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林国,男,197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黄青芳为与被告徐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青芳起诉称:2014年8月11日,被告徐林国向原告借款25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1份。被告徐林国借款后未偿还借款。请求判令被告徐林国偿还借款25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被告徐林国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案外人应立明出具的收条一份,主张250000元已经偿还给应立明。本院认为:本案借款可能涉嫌犯罪,本院已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故本案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青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郏永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金巧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