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执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勇与陈建均合伙协议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勇,陈建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7执629号申请执行人赵勇,男,198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执行人陈建均,男,197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申请执行人赵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建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7民初56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由被执行人陈建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申请人赵勇欠款8681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5月1日起以欠款8681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欠款付清时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足额的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通过“公安信息查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信息,发现在被执行人名下仅有普通两轮摩托车一辆,因其价值不大,故未采取查封措施;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工商股权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股权信息。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称被执行人在重庆市合川区隆帆房地产公司有质保金31640元及华泰香槟金色车辆一辆,经过本院核实,该质保金已被重庆市合川区隆帆房地产公司用于被执行人修建的位于重庆市合川区燕窝镇工程项目的修复款项,华泰香槟金色车辆根本不存在。上述财产查控情况,本院已以书面方式告知了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相关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人的债权依法应当予以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发现在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宗申牌普通两轮摩托车一辆,因其价值不大,故未对其进行查封及处置,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17执62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学习审判员 胡 斌审判员 张文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蒋飘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