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3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宗强与重庆鹏汇房地产有限公司、王伦平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宗强,重庆鹏汇房地产有限公司,王伦平,但麒麟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3446号原告:张宗强,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怀军,重庆和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晓波,重庆和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鹏汇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新南路166号2幢1单元7-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6347981XN。法定代表人:骆佳,重庆鹏汇房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梓淇,女,重庆鹏汇房地产有限公司员工,住四川省渠县。被告:王伦平,男,197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兴文县。被告:但麒麟,男,1970年6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酉阳县。原告张宗强与被告重庆鹏汇房地产有限公司、王伦平、但麒麟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张宗强于2017年7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宗强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张宗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宗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