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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9执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与魏士强、王凤亮、李绪民、焦运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魏士强,王凤亮,李绪民,焦运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9执6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负责人:齐春雨,行长。委托代理人:徐国太,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魏士强,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王凤亮,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李绪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焦运富,住黑龙江省延寿县中和镇长富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魏士强、王凤亮、李绪民、焦运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李绪民、焦运富在银行内有存款共计36600元,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作出(2017)黑0129执666号之三裁定书划拔了上述存款,并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剩余欠款39133元被执行人魏世强于2017年7月20日履行完毕,并交纳申请执行费1036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寿县人民法院2016年9月7日作出的(2016)黑0129民初14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延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希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