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民初2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张洪宇与王爱峰、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宇,王爱峰,陆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2152号原告:张洪宇,男,1972年10月12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王爱峰,男,1978年9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被告:陆军,1977年10月4日,汉族,户籍地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原告张洪宇与被告王爱峰、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受理,依据原告提供的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通知二被告到庭应诉。本院经查证仍无法确定二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原告亦不能补充提供二被告现在准确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本院认为:被告王爱峰、陆军现住址不明,原告又不能提供二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应认定原告起诉的二被告送达地址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洪宇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600元,由本院退还给张洪宇。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狄英纳人民陪审员 赵艳丽人民陪审员 李 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