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民终3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贾龙飞、吴俊治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龙飞,吴俊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终37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贾龙飞,男,199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俊治,男,197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上诉人贾龙飞因与被上诉人吴俊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2017)豫0325民初8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贾龙飞以与被上诉人吴俊治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贾龙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贾龙飞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上诉人贾龙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楚审判员 宋梁凤审判员 杨保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郝玉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