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2执恢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陕西马克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俊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马克贸易有限公司,刘俊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恢167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马克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克平。被执行人刘俊良,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马克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俊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俊良已履行案件款20000元,申请执行人已受偿并同意案件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2执恢1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建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