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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恢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杨本溪、胶州市胶莱镇孟家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本溪,胶州市胶莱镇孟家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恢584号申请执行人:杨本溪,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胶州市胶莱镇孟家村村民委员会,住胶州市。法定代表人王桂元,村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本溪与被执行人胶州市胶莱镇孟家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6)鲁0281民初9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时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案号(2016)鲁0281执3094号,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于2017年1月9日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应负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281民初99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申请执行事项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瑞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靳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