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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刑终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原审被告人彭菊英犯寻衅滋事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菊英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刑终224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菊英,女,195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1月21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彭菊英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二O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2017)湘0381刑初2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彭菊英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彭菊英一家于2012年2月拆除旧房改扩建新房,改扩建范围因与邻居成某某(与被告人彭菊英之夫李某某系同母异父的兄弟)的宅基地界存在争议,房屋建设过程中遭到成某某的阻拦,被告人彭菊英及其家人以造成财产损失为由,向湘乡市水府管委会提出书面报告,请求现场查看、调处矛盾及建房审查。水府管委会经调查认为被告人彭菊英及家人的旧房与邻居成某某房屋边墙相距3.2米,此空旷地为成某某所有。水府管委会工作人员告知彭菊英一家,要求其自行协商好四邻关系,但彭菊英家坚持不与成某某协商,并自此之后开始上访。2012年9月11日,棋梓镇人民政府向被告人彭菊英及家人出具意见书,要求其自行协调好四邻关系,依法解决建房问题。2013年5月28日,湘乡市国土局依据地籍档案和现场调查结果,对两户争议的土地进行了书面确权,明确其使用权为成某某所有。2013年6月8日,棋梓镇人民政府再次对彭菊英等出具书面意见书,告知其必须依法在权属范围内建房。2013年6月15日,被告人彭菊英因于同年3月5日、5月27日和6月11日三次在北京市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地区非法上访,无理取闹,影响公共场所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分局先后训诫三次,被湘乡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3年8月20日,湖南省信访局与湘潭市信访联席办组织湘乡市相关部门负责人到彭菊英家进行现场协调处理,由于彭菊英固执己见,调解失败。2013年10月25日,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信访部门主要负责人再次到彭菊英家进行调处,但彭菊英及儿子李AA、女儿李CC(均另案处理)故意回避,李某某与成某某双方协商未果。2014年2月17日,湘乡市委办主持召开了彭菊英户信访事项听证会,出具了《棋梓镇向阳村彭菊英、李某某、李AA、李CC信访事项听证报告》,报告认为彭菊英户诉求无理。报告送达给彭菊英户,彭菊英一家拒绝接收。2014年3月8日,经过棋梓镇人民政府的努力,做通成某某的工作,由镇政府补偿3万元,成某某户转让争议地块0.6米*6米的土地使用权给镇人民政府,镇政府走完相关审批程序后再把争议的土地使用权无偿划拨给彭菊英一家建房使用。当晚棋梓镇人民政府把协议内容告知李某某、李AA、李CC,他们表示接受和满意。次日,李AA邀请该镇工作组在他家宅基地钉桩划线。3月12日,湘乡市国土局颁发了建房许可证,至此,彭菊英一家建房的诉求已经得到满足。但彭菊英一家随后就提出要棋梓镇人民政府赔偿其一年多来因上访误工的经济损失,提出要政府无偿为其建好一栋两层、价值在40万元以上的房子,出钱为其全家办理养老保险、替儿子李AA娶亲成家等诉求,中止建房,继续上访不断。1、2014年4月6日,被告人彭菊英和女儿李CC(另案处理)脱离稳控视线再度到北京市,4月7日16时许,被告人彭菊英伙同李CC在北京市西城区府右街博学胡同口中南海红墙外,抛撒纸质传单材料制造影响,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当场查获被告人彭菊英及女儿李CC各自携带的纸质材料30张。2014年4月8日,被告人彭菊英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5月8日经该局决定对被告人彭菊英取保候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现场工作笔录及照片,证明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长安街派出所民警于2014年4月7日对被告人彭菊英及女儿李CC随身携带的上访材料各30张予以扣押。(2)证人李C、赵C的证言,证明他们于2014年4月7日在北京市西城区府右街博学胡同口巡逻时看到彭菊英、李CC从上衣口袋里掏出纸质材料抛撒到马路上,他们跑过去,李C捡马路上的纸质材料,赵C控制两人,她们抛撒的材料引起一些行人停下来看热闹。(3)被告人彭菊英于2014年4月7日、4月8日、5月8日在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西长安街派出所的供述,证实2014年4月7日16时许,被告人彭菊英和女儿李CC从国家信访局附近坐公交车到了府右街,在一个胡同口看到有人就把上访材料都撒发出去,后来被民警控制带回了派出所。所撒发的材料都是从老家打印好带去的,都抛撒在马路上;到中南海外面撒发传单是因为听说那里住的都是大领导,希望通过这种方式引起领导重视。(4)共同作案人李CC于2014年4月7日、4月8日、5月8日在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西长安街派出所、西城区看守所预审大队审讯室的供述,证实的内容与被告人彭菊英的供述一致。(5)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扣押决定书,证明该局扣押了被告人彭菊英及共同作案人李CC随身携带的纸质上访材料60张。(6)执法视频资料,证明被告人彭菊英及女儿因抛撒纸质材料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传唤的情况,视频中,被告人彭菊英及李CC供述他们在此地段抛撒了传单,引起一些行人观看。(7)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起赃经过,证实查获被告人彭菊英及其女儿李CC,起获彭菊英抛撒的纸质上访材料的情况。(8)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彭菊英因该次寻衅滋事于2014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于2014年5月8日被取保候审的情况。2、2014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彭菊英及家人继续上访,湘乡市棋梓镇人民政府迫于信访和维稳的压力,为被告人彭菊英及家人建房购买了钢筋、水泥等物资,经湘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批物资价值人民币12680元,但被告人彭菊英及其家人并不满足。2014年9月12日,被告人彭菊英因于当日8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联合国开发署门前扰乱该地区的公共秩序经北京市公安局决定被行政拘留十日,后因病缓执。2014年12月15日,被告人彭菊英因于当日伙同其丈夫李某某在北京市西城区长安街路北侧公交站牌胡同站便道处,以抛撒上访材料的方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而经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决定被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3月3日9时许,被告人彭菊英伙同丈夫李某某(已死亡)来到北京市西城区府右街北口14路公交车对面中南海红墙外,以撒发上访材料的方式制造影响为目的,在该路段肆意抛撒传单材料,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当场查获彭菊英携带的上访纸质材料162张,李某某携带的上访纸质材料178张。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于2015年3月3日对被告人彭菊英及丈夫李某某立案侦查并于同日决定对被告人彭菊英及李某某刑事拘留。2015年3月14日,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将该案移送湘乡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15年4月10日,湘乡市公安局对李某某、彭菊英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释放回家。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扣押笔录、照片、扣押清单,证实该局扣押了被告人彭菊英及李某某在北京市西城区府右街北14路公交站台对面中南海红墙外抛撒的信访材料340张。证人王C、张C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3日上午9时许他们在北京市府右街14路公交站台附近巡逻时看到被告人彭菊英和李某某向空中抛撒几百份上访材料,引起很多过路行人观看,还有的行人捡起材料,给周边的秩序造成混乱。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彭菊英于2015年3月3日被传唤到案。被告人彭菊英于2015年3月3日、3月4日在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二龙路派出所、看守所预审大队审讯室的五次供述,证实2015年3月3日她和丈夫李某某坐14路公共汽车来到北京市府右街汽车站,向空中抛撒上访材料;到府右街抛撒上访材料的目的是因为住的都是大领导,希望能引起领导注意。共同作案人李某某(现已死亡)于2015年3月3日、3月4日在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二龙路派出所、看守所预审大队审讯室的五次供述,证实的内容与被告人彭菊英的供述一致。视频监控资料,证实被告人彭菊英与丈夫李某某抛撒上访材料及巡逻民警处置的经过,视频中,有被告人彭菊英及李某某抛撒上访材料的情况,纸质材料撒落在地及巡警询问时被告人彭菊英及李某某的供认。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拘留证、移送案件通知书,湘乡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拘留证、监视居住决定书及回执,证实被告人彭菊英于2015年3月4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3月14日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将该案移送湘乡市公安局立案侦查,被告人彭菊英于2015年4月10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3、2015年4月18日上午10时30分,被告人彭菊英之丈夫李某某突发疾病,后被送至湘乡市第三人民医院、人民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李某某于2015年4月18日14时25分死亡。彭菊英、李CC等人将李某某遗体放置在湘乡市人民医院太平间后离去。经湘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李某某系主动脉瓣病变基础上心源性猝死。鉴定结论送达给彭菊英家后,彭菊英一家拒绝签字,也未通过法律途径对死亡原因表示异议,公安机关未予立案。此后,湘乡市公安局民警、棋梓镇人民政府干部及村干部多次上门做李某某家属的工作,要求他们将停放在湘乡市人民医院太平间的李某某的遗体领回,但彭菊英等人以先解决好建房问题等无理要求拒绝领回遗体。2015年7月8日,彭菊英家出具书面报告,以李某某系多次被非法拘留而死亡,要求国家赔偿。期间,湘乡市公安局相关领导、棋梓镇党政领导多次与彭菊英家人做工作,要求他们领回遗体,但一直未予理睬。2016年11月2日相关职能部门对李某某的遗体予以火化。同年11月14日,被告人彭菊英与儿子李AA继续到北京上访。11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彭菊英伙同李AA来到北京市府右街中南海红墙外,以燃放爆竹、抛撒上访材料的方式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当场查获彭菊英携带的上访纸质材料200份,爆竹12枚,打火机1个。同年11月16日,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对被告人彭菊英及李AA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同年11月21日湘乡市公安局对被告人彭菊英决定刑事拘留。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陈EE、吴E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15日10时许,他们在北京市西城区府右街巡逻时听到两声爆竹燃放发生的声音,后来看到被告人彭菊英和李AA各自抛撒了一沓纸质的上访材料,引起周围群众的围观,造成人员聚集,影响了交通。北京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照片,证明该局扣押被告人彭菊英随身携带的爆竹、打火机、纸质上访材料的事实。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彭菊英及李AA因涉嫌寻衅滋事被传唤到案。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彭菊英因在北京市府右街自忠小学门前燃放爆竹、抛撒纸质材料于2016年11月16日被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彭菊英于2016年11月15日在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丰盛派出所的供述,证实2016年11月14日她和儿子李AA花费10000元从湖南省湘乡市棋梓镇租车到北京上访,15日上午10时许和儿子来到北京西城区府右街,燃放了两个爆竹,并抛撒了上访纸质材料,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自己的建房问题制造影响,引起围观,引起领导重视,希望中南海的国家领导人能够帮他们一家解决问题。共同作案人李AA于2016年11月15日在北京市西城区丰盛派出所的供述与被告人彭菊英的供述一致,供述还证实被告人彭菊英燃放了两个爆竹,他抛撒了纸质材料。认定全案事实的综合证据有:证人证言。证人蒋EE、万E、喻EE(湘乡市驻京办干部)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彭菊英及家人的信访事由、处理意见及被告人彭菊英持续非法上访的情况,还证实2016年11月15日被告人彭菊英在北京市西城区府右街燃放爆竹、抛撒上访材经北京市公安局决定被行政拘留,他们去做劝返工作时,彭菊英提出了无理诉求,要求政府满足其无理诉求,否则他们将继续上访。证人龚EE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彭菊英一家因没有处理好建房问题中的相邻关系而多次非法上访,2013年10月25日省市信访局的领导专门来当地处理问题,但被告人彭菊英家只留下李某某一人,其他人均回避,导致调处无果;后来棋梓镇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决定补偿成某某3万元,解决彭菊英与成某某地界纠纷问题,但彭菊英又提出了要政府对其进行补偿,否则要继续到北京上访;后来经棋梓镇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给彭菊英家一些建房用的材料,但彭菊英一家仍不满足,继续提出无理要求。证人杨E的证言,证实的内容与蒋EE、万E的证言基本一致,证实被告人彭菊英及李某某、李CC、李AA自2013年至今到北京市中南海、天安门、外国使馆等地非法上访近百余人次,被北京市公安机关多次训诫,被告人彭菊英及李CC被刑事拘留,在取保候审期间又违反监管条例赴北京市非法上访,并先后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证人左E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彭菊英及其家人因建房问题与邻居成某某家发生矛盾,多次到棋梓镇人民政府及水府庙管委员会上访,被告知要建房需处理了四邻关系,做通成某某让地的工作,但彭菊英一家坚持不和成某某协商,持续上访。证人彭E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彭菊英一家从2013年上半年开始进京上访,其中多次为非法上访,被北京警方多次训诫和行政拘留。证人陈E、成EE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彭菊英因建房问题多次非法上访,他们多次去接过访。2012年9月10日,他们去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接彭菊英回家,彭菊英不听,还对接访人员进行谩骂。陈明被彭菊英咬伤,经鉴定为轻微伤。证人成某某、刘EE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彭菊英一家因建房需占用自己家的老宅基地而发生纠纷,彭菊英一家不与自己协商,而是不断到政府部门上访,特别是选中央开会等重要的日子去上访,棋梓镇人民政府已经去北京市接访几十次了;后来政府出面补偿了自己家,收回自己家的宅基地无偿拨给彭菊英家,并到现场放了线,钉了桩,办理了建房手续,还送来了建筑材料,可彭菊英一家仍不满意,继续上访。证人傅EE证言,证实彭菊英信访的事由,证实他于2013年10月作为湘乡市人大代表参加过由省信访局组织的调处会;后来政府帮彭菊英一家解决了宅基地问题,并通过他给彭菊英家送过建筑材料。证人彭EE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彭菊英及其家人因建房与成某某的矛盾,没有办理好建房许可证,彭菊英一家到处告状,棋梓镇人民政府迫于维稳的压力,花了3万元向成某某回购土地划拨给彭菊英家,还帮其购买了建材。证人张EE的证言,证实2014年四、五月份的时候彭菊英在和他闲聊时提到要政府帮她家建一栋四五十万元的房子,还要帮他家还点旧账。证人王EE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份棋梓镇人民政府要他送水泥到一个上访户家中。书证。(1)被告人彭菊英户籍信息登记表,证明被告人彭菊英作案时的年龄等情况。(2)领据复印件,证明棋梓镇人民政府为解决被告人彭菊英家与成某某的宅基地纠纷而给付成某某3万元补偿款的事实。(3)住宅平面图复印件,证实成某某在自家建新房时拆了与彭菊英的共墙并往自家方向退了3.2米建筑新屋的事实。(4)棋梓镇党委、政府,湘乡市委、政府、信访局,湘潭市、湖南省委等相关职能部门在处理被告人彭菊英上访、信访事件过程中形成的多份工作材料,证明上述相关职能部门多次调解被告人彭菊英家与成某某的矛盾纠纷,做被告人彭菊英一家的思想工作、听证、作出处理决定或者答复,无偿划拨宅基地和资助建筑物资的方式方法进行处理,为其解决宅基地建设的问题,但被告人彭菊英及家人仍然不服处理,且进一步提出无理要求,不断到北京市非法上访。(5)《李某某非正常死亡事件调查报告》、《湘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乡)公(法)鉴(尸检)字[2015]2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会议纪要》等相关资料,证明被告人彭菊英之夫李某某于2015年4月18日死亡,系心源性猝死,其尸体先保存在湘乡市人民医院殡仪馆一年六个月后依程序火化。(6)棋梓镇党委《关于彭菊英户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汇报》,证明被告人彭菊英信访、上访的缘由、处理及信访事项终结之后继续缠访的情况。(7)湖南省驻京维稳办出具的重点地区上访人员报告单,证明被告人彭菊英及家人多次上访的事实。(8)湘乡市公安局湘公(棋)决字[2013]第0226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彭菊英于2013年3月3日到北京非法上访,棋梓镇工作人员彭E、杨E、万E等人到北京市接访,在返回的车上彭菊英殴打杨E、万E被湘乡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湘乡市公安局湘公(棋)决字[2013]第108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彭菊英于2013年3月5日、5月27日、6月11日三次在北京市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周边进行非法上访,影响到公共场所秩序先后被北京市公安局训诫,2013年6月15日被湘乡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湘乡市公安局湘公(棋)决字[2014]第147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彭菊英在2014年8月3日至9月13日期间,2014年11月5日至11月9日期间,两次违反取保候审期间管理规定离开湘乡到北京上访,因而被湘乡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京公朝行罚决字[2014]0109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彭菊英因于2014年9月12日8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联合国开发署门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而被行政拘留十日,后因病缓执。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京公西行罚决字[2014]0053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彭菊英于2014年12月15日伙同李某某在北京市西城区长安街北侧公交站石碑胡同站便道区以抛撒上访材料的方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而被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多份训诫书,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驻京维稳劝返办公室多份《湖南省进京非正常上访人员告知书》,湘潭市公安局驻京驻长维稳科多份训诫书,中共湘潭市委、湘潭市人民政府驻京驻长维稳劝返办公室多份维稳劝返告知书,证明彭菊英及李某某、李CC、李AA因多次非访受到训诫,并被多次接访。被告人彭菊英信访材料样本,证明其上访的事由及要处理的问题。易EE、贾EE的领据,证实棋梓镇人民政府为彭菊英家建房购买建材支付费用的情况。被告人彭菊英家原住宅平面图,证明其改扩建住房与成某某争议之地系成某某家老宅基地的事实。3、鉴定意见。湘乡市价格认证中心湘乡价认鉴[2015]10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棋梓镇人民政府为被告人彭菊英家建房购买的建材物资价值12680元。湘潭市龙城司法鉴定所[2012]法鉴字第1053号、[2014]法鉴字第0271号、027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棋梓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陈E、彭E、万E在接访彭菊英过程中被其殴打致轻微伤的事实。视听资料及提取录音资料材料一份,证明棋梓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驻京办工作人员在劝返被告人彭菊英的过程中,被告人彭菊英以要继续上访相要挟,向人民政府索要100万元的事实。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彭菊英因进京非法上访多次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仍到北京重点地区进行非法上访,为制造影响,发泄不满,在北京中南海地区多次抛撒上访材料,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遂判决:被告人彭菊英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彭菊英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菊英因进京非法上访多次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仍到北京重点地区进行非法上访,为制造影响,发泄不满,在北京中南海地区多次抛撒上访材料,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上诉人彭菊英上诉提出“量刑过重”的理由,经查,原审判决是在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并无不当。因此,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铁湘审 判 员  徐 辉代理审判员  李有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 望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