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2民初1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都久富与秦团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久富,秦团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1961号原告都久富,男,194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宁宁,沁阳市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团平,男,195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原告都久富与被告秦团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都久富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都久富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都久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都久富负担。审判员 李华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燕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