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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2民初1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都久富与秦团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久富,秦团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1961号原告都久富,男,194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宁宁,沁阳市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团平,男,195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原告都久富与被告秦团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都久富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都久富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都久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都久富负担。审判员  李华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燕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